文章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 添加时间:2024-10-22 |
葫交运发〔2024〕4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建设交通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按照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科技发〔2024〕25号)要求,更好的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现将《葫芦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葫芦岛市公安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葫芦岛市商务局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4年加大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辽发改环资〔2024〕488号),以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等文件要求,推动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老旧营运货车,是指持葫芦岛籍有效营运证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具体由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区的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第三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比例共担,葫芦岛市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资金分配标准安排配套资金。
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更新补贴超出省下达的预算资金部分,由市财政解决,截至资金下达年度12月底,未用完的资金额度按程序收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第四条 全市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属地“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报废更新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我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整体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审核市直城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货车补贴申请材料,并汇总、复核全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申请补贴材料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明细表。同时,与省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对接相关工作。(详见附件3,附件4)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属地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货车补贴申报材料,协调属地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核申报信息,车辆所有人申请材料档案、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和明细表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市公安局配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根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拨付资金;
(四)市商务局配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
第三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中重型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分档予以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上述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在政策实施期内)。(详见附件1)
第七条 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二)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报废车辆应符合第七条中报废车辆要求;
(二)新购置车辆应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新购置车辆购置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第九条 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申报:
(一)拟申请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营运柴油货车报废后,及时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指定科室(大队)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1.《葫芦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现场填写)。
2.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车辆所有人授权委托书(附件5、附件6)、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车辆所有人提供与个人名称一致的银行卡(一类储蓄卡)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提供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注销前各级交通运输局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和车辆注销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营运车辆注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拟申请更新国六排放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资金的申请人,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必须一致,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全部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供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申请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资金的申请人,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供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营运车辆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应于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并提交审核。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
1.车辆所有人或企业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或仅购置新能源冷链货车后,持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到车辆注册登记地的交通运输部门指定科室(大队)现场填报《葫芦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并审核,打印两份《葫芦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提交材料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工作人员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有关信息,2024 年12月31日前必须审核完毕。
2.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联系市级公安交管和商务部门审核《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信息。经审核合格后,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确认有效。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拨付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每月30日前复核汇总全市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材料,确定全市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财务科审查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补贴资金安排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政策到期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如本实施细则与交通运输部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细则不符,以上级部门公布的细则为准。
附件:
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2.葫芦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3.葫芦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明细表
4.葫芦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汇总表
5.个人授权委托书
6.单位授权委托书
7.《葫芦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8.《葫芦岛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一问一答
9.联合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