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上限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行政审批科 添加时间:2026-03-24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适应出租汽车行业发展需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交通行业2026年营商环境“六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交行审〔2026〕8号)等文件精神,聚焦出租汽车行业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服务质效,拟调整我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上限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
  (一)新增申领
  自2026年3月20日起,对拟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由原“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统一调整为“年龄不超过63周岁”。
  (二)延续从业
  已持有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年龄未满60周岁的驾驶员,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将自动延续至63周岁,无需额外提交材料办理。
  (三)注销恢复
  为简化办事流程,减轻从业人员负担,对于此前因超过60周岁但未满63周岁(以2026年3月20日为截止日期计算)被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将申请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从技术层面进行批量核实与自动恢复,逐步统一将上述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延长至63周岁。
  (四)不予恢复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其证件数据不纳入本次统一恢复范围:
  1.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吊销或失效的;
  2.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已不符合当前所从事从业资格岗位要求的;
  3.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4.因其他原因在运政系统中被手动注销的。
  二、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要求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审批条件
  为切实提升出租行业管理服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经请示市领导,取消我市对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车辆车型、排量、轴距等限定条件,按照《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2.车辆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3.安装顶灯、待租和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
  4.设置营运标志,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等内容;
  5.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和营运设施要求
  为切实提升我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安全水平,巡游出租汽车应统一营运标识和营运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1.车身颜色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样式;
  2.门标标识包括“TAXI”字样和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应水平粘贴在前车门两侧,左右对称,完整、牢固;
  3.安装统一规范的有固定支架的顶灯,顶灯的式样、颜色、材料、喷印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监制;
  4.准驾证(服务监督卡)与其支架放置于车内仪表台右侧平视位置处,正面朝向乘客。
  5.计程计价设备功能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嵌入安装于车辆仪表板中央控制区域的指定位置。与其联动的空车标志灯安装于车辆仪表板右上方的指定位置;
  6.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音视频监控、调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设备,并接入行业管理监管平台,电子防伪设备单独安装的,应粘贴于车辆前风挡玻璃中央上部;
  7.座垫套采用干净、整洁,配置易清洗的踏脚垫;
  8.价格标签应平行粘贴于车后门两侧耳窗玻璃下半部,没有耳窗的车型可依此标准在适当位置粘贴。
  各县(市)区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由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经属地政府同意,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关于加强葫芦岛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的通知》同步废止。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深入了解政策背景、调整内容及适用条件,加强与企业及从业人员常态化沟通,细致解读相关政策,及时回应驾驶员关切,依法依规稳妥处理相关事宜,营造社会理解支持,行业有序衔接的良好氛围。
  此通知。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马道元